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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水利工程優質(大禹)獎評選管理辦法
                    作者:管理員    發布于:2016-08-18 15:13:12    文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和水利部有關規定,為加快水利事業的改革和發展,促進我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設質量的提高,規范中國水利工程優質(大禹)獎(簡稱大禹獎)評選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禹獎是全國水利行業優質工程的最高獎項。獲獎工程應是建設規范、設計優秀、施工先進、質量優良、運行可靠、效益顯著的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第三條 大禹獎評選對象為我國境內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水利工程,原則上以一個批準的初步設計工程為申報項目參加評選。評選工作按申報、初審受理、現場復核、評審和獎勵等程序進行。評選活動在水利部指導下,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簡稱工程協會)組織實施,評選結果報水利部。

                    第四條 大禹獎每年組織申報,兩年表彰、頒獎一次。對獲獎工程的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和主要參建單位及其主要貢獻人進行表彰。

                    第二章 評選范圍與申報條件

                    第五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具備申報條件的均可申報。

                    第六條 申報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申報工程范圍及規模要求(詳見附件2);

                    (二)符合基本建設程序,且工程按照有關行業規范要求通過竣工驗收五年以內;

                    (三)工程施工質量等級經質量監督部門核定為優良;

                    (四)工程投入使用運行一年以上,原則上應達到設計標準的運行考驗。

                    第七條 下列工程不得申報:

                    (一)發生過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的工程,或在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等方面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工程;

                    (二)涉及保密的工程;

                    (三)已經申報過而未被評選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報單位和程序

                    第八條 申報單位為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或由其委托的主要參建單位。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大禹獎申報表;

                    (二)申請報告及證明材料;

                    (三)反映工程建設情況的圖片及視頻材料。

                    具體申報資料的要求詳見工程協會網站“大禹獎網上申報系統”。

                    第十條 申報程序:

                    (一)登錄工程協會網站,進入“大禹獎網上申報系統”按要求填報有關信息;

                    (二)申報單位完成網上申報后,打印申報材料;按照工程的管理權限,報相應的水利部流域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其書面委托的省級相關協會審查,簽署推薦意見,加蓋公章;

                    (三)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將大禹獎申報表和申請報告及證明材料等紙質資料、多媒體視頻資料各兩份報至工程協會。

                    第十一條 符合申報工程范圍及規模要求的工程,申報單位在工程建設期間,可通過“大禹獎網上申報系統”進行預申報;工程項目符合申報條件后,進行正式申報。

                    第四章 初審受理和現場復核

                    第十二條 工程協會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三條 工程協會組織專家組織受理項目的申報資料審查后,進行現場復核。專家組由水利行業工程建設的專家五人以上組成。

                    第十四條 專家組現場復核的內容:

                    (一)聽取申報單位情況匯報;

                    (二)實地察看工程;

                    (三)查閱工程建設有關原始檔案資料;

                    (四)對工程現狀和有關問題提出質詢;

                    (五)按評審要點(詳見附件3)對復核工程給予賦分、評價;

                    (六)完成復核報告。

                    第五章 評 審

                    第十五條 工程協會負責組建大禹獎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委會)。評委會的主要職責為:

                    (一)召開評審會議,對受理的工程進行評審,選出獲獎工程;

                    (二)對評選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

                    第十六條 評委會由水利行業工程建設的專家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人員17人組成,其中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工程協會理事應占二分之一以上。評委會委員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評委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召開。獲得評委會委員半數以上同意選票的工程方可獲獎。

                    第十八條 評審程序為:

                    (一)工程協會領導宣布評委會組成名單;

                    (二)評委會主任宣布評選原則;

                    (三)由協會秘書處匯報評審報告,專家組介紹項目現場復核情況,評委會委員觀看視頻資料、查看申報資料并質詢;

                    (四)評委會委員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五)評委會主任宣布評審結果。

                    第十九條 評委會評審結果在相關媒體上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十條 經公示無異議后,工程協會頒布獲獎工程決定。

                    第六章 獎勵

                    第二十一條 工程協會對獲獎工程的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主要參建單位授予大禹獎獎牌(杯)、榮譽證書;對主要貢獻人授予獎牌、榮譽證書。獲獎工程可在其顯要位置上設置獲獎標牌或標志。

                    獲獎者范圍、名額及條件見附件4。

                    第二十二條 獲獎工程將編入大禹獎獲獎工程專輯,并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宣傳、報道。

                    第二十三條 獲獎單位的上級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其給予獎勵。各獲獎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對主要貢獻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或有關方面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獲獎工程的獲獎單位在其資信評級、參與類似工程投標中給予適當方式的鼓勵;對主要貢獻人在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等工作中作為獲得部級獎項對待。

                    第七章 評審紀律

                    第二十五條 申報單位在評選工作中,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行賄送禮。對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撤消申報和獲獎資格。

                    第二十六條 評委會委員、專家要秉公辦事,嚴守紀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對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或撤消其評選工作資格。

                    有關工作人員在評選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行業自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對已獲獎工程,如發現有弄虛作假、騙取獎項等問題,經查明屬實,工程協會有權做出撤銷該工程獲獎稱號(包括獲獎單位和人員)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國水利工程優質(大禹)獎評審管理辦法》(中水協〔2006〕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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